如无特别约定,房屋买卖合同中的“日”通常是指自然日
供稿│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
来源│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(2017-021)
如无特别约定,房屋买卖合同中的“日”通常是指自然日
---汪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(2)
【关键词】
违约 根本违约 工作日 自然日 日
【要点提示】
房屋买卖纠纷中,追究一方违约责任往往和对方“逾期付款”或者“逾期交房”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有关,逾期的时间越长,违约的行为越严重,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。而计算“逾期”往往以某“日”为起算点,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“日”的理解,如果约定是“工作日”,即是“工作日”;如果约定的是“日”,则是“自然日”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、卖方:汪某
被告、买方:李某
居间方:某公司
2015年11月,汪某、李某在某公司居间下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:一、汪某以总价款293万元,将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房屋出售给李某。二、支付方式:1、合同签订当日,李某给汪某支付定金3万元;2、办理提前还款当日,李某给汪某支付购房首付款37万元;
3、在李某和汪某接到某公司银行批贷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,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,过户当日李某给汪某支付第二笔首付款137万元;4、其余116万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。三、违约责任:1、如李某逾期支付首付款,每逾期一日,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汪某支付违约金;2、如李某逾期支付首付款超过15日,则构成根本违约,汪某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。
合同签订当日,李某支付给汪某定金3万元。2015年12月某日,李某依约支付给汪某首付款37万元。2016年1月25日,某公司通知李某银行批贷情况。1月28日,某公司通知汪某银行批贷情况。1月31日,汪某联系李某商量付款过户一事,并告知自己将与2月5日离京过春节,李某表示因不在北京无法配合。
2月5日,李某短信告知汪某可以付款,但汪某已经离京。2月23日,汪某返京后与李某、某公司商谈合同履行问题,双方对李某逾期支付第二笔首付款是否超过“十五日”产生争议,汪某诉至法院。
【争议及点评】
汪某主张:“十五日”指的是自然日,不应扣除休息日及春节假期,即应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15天,至2016年2月9日,应为过户并支付第二笔首付款的履行期限。李某则主张:“十五日”应为工作日,即应将休息日及春节假期予以扣除;某公司认为:按照惯例,未明确写明是工作日的,应为自然日,即休息日不应扣除,但春节假期较为特殊,应当予以扣除。
法院经审查认为:合同中约定的“十五日”,表述十分明确,直接从文字上加以解释,即是“十五个自然日”。按照交易惯例,如为工作日,则必须明确加以规定,表述为“十五个工作日”。
况且,合同中亦有“七个工作日”的表述,在合同条款现有表述情况下,李某认为应为工作日的主张无法律依据,故法院认定合同中约定的“十五日”应为自然日,即不应扣除休息日及春节假期;
同时结合合同中对于支付方式的约定,认定第二笔首付款的履行期限应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3日七个工作日内,“超过十五日”的起算时间应自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时间,即应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十五个自然日内,而不是汪某理解的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,至2016年2月9日。法院最终判决认定:李某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。
有关逾期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,请详见订阅号-“张涛律师”发布的原创文章《买方逾期付款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,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》。
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在此提醒: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中最为重要的环节,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,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,一定要看清合同中有关日期的约定,或请专业律师代为审查合同把控风险,如有分歧一定要提前释明,以免因为误解日期的起止时间造成违约而赔付巨额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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